1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罰款10—50元或警告:
① 違反森林防火條例,未造成損失的;
② 違反規定,擅自進入森林防火戒嚴區的;
③ 違反規定,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;
④ 有森林火災隱患,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予消除的。
2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罰款50—100元或警告:
①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煉山,但未造成損失的;
② 未經批準,只是違反用火規定,未造成損失的;
③ 經批準,但違反用火規定,未造成損失的;
④ 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延誤撲火時機,影響撲火救災的。
3、過失引起森林火災,尚未造成重大損失,除責令限期更新造林、賠償損失外,并處以100—500元罰款。
4、防火期違法用火要罰款;引起森林火災要追究肇事者責任;主管領導要追究行政責任。